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徐添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徐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皇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