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王詩銘

  • 當事人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茂林曾清秀紀子楨歐溪水馮象華柯洪甘娜陳建訓鄭麗娜徐南麗葉紹平紀廖菊吳綏歐李瑞梅汪王勉師張來好林明芬盧美蘭羅廣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蔡茂林 曾清秀 紀子楨 歐溪水 馮象華 柯洪甘娜 陳建訓 鄭麗娜 徐南麗 葉紹平 紀廖菊 吳綏歐 李瑞梅 汪王勉 師張來好 林明芬 盧美蘭 羅廣徽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萬5,812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屋還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555萬7,25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計算式:71000*152+71000*135+71000*130+71000*130+71000*132+71000*130+63088*75+43400*140+43400*110+43400*135+43400*135+58092*135+62900*150+62900*118+58206*105+43400*105+43400*105+43400*105+43400*105+43400*4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萬5,812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玟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