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林惠芳
- 原告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8,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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