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債務不履行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異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黃儀采 黃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