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梁來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