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張慶州
- 原告僑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僑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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