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沅祐企業有限公司、陳郭靜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靜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