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7號
- 原告
-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靜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