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陳進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49,000元,應徵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