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膺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得倫、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而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 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