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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告
張五郎
被告
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原名照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長彥
被告
張進圳

張進欽

張周梅雀

張寶蓮

張振墱

張煥彰

張世賢

張郢聖

張郢仲

阮氏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109年司執字第12580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內含協成段67地號2,057,000元、協成段71地號1,4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二、被告照華興業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原告應具狀更正,並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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