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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迪密崔 (Demitri Telfair)

蘇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祺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文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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