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8號
- 原告
-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華、陳朝棠、蔡季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萬8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