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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華、陳朝棠、蔡季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萬8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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