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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宋秉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萬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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