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宋秉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宋秉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 萬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5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