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洪博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