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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育綾

原告
生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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