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麥佛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芳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邁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570號),惟被告恆邁國際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057,8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