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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麥佛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芳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邁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570號),惟被告恆邁國際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057,8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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