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牛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碩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牛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宸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18號),惟被告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