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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百易

原告
肉多多西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懿婷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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