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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廖廷鎰
法定代理人
廖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大魯閣好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1,5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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