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廖廷鎰、廖秉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廖廷鎰 法定代理人 廖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大魯閣好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1,5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