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禾崧有限公司、李淑瑜即龍鶴工程行、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禾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淑瑜即龍鶴工程行 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05,16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00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第1至4項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淑瑜即龍鶴工程行新臺幣(下同)4,275,4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 表編號1所示本票返還原告李淑瑜即龍鶴工程行。㈢被告應給 付原告禾崧有限公司(下稱禾崧公司)2,075,35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㈣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本票返還原告禾崧公司、李淑瑜」,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05,164元(計算式:4,275,443+507,180+2,075,353+1,116,466+2,930,722=10,905,1 64元)。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0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1 本票 CH389479 龍鶴工程行 李淑瑜 110年6月18日 507,180 2 本票 CH389480 禾崧公司 李淑瑜 110年8月10日 1,116,466 3 本票 CE0000000 禾崧公司 李淑瑜 110年8月10日 2,9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