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政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