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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92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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