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上列原告對被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時所為保留部分給付範圍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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