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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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