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庭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玟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