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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偉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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