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羅詩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羅詩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州企業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促 字第24964號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41萬656元債權不存在,其訟訴標的金額為141萬65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