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迎禾有限公司、林煦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