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董庭誌
- 當事人林超群、林秀靜、林宗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超群 林秀靜 林宗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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