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2號
- 原告
-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市彭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 被告
-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20,28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