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即溤澤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即溤澤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8,891元(計 算式:1,578,891+700,000=2,278,8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