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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9號

所有物返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謝光岱
被告
秉禾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涂衣心
被告
陳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秉禾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涂衣心與陳建凱應連帶返還廠牌為REZVANI,車身號碼分別為IC4HJXDG9LW221646、IC4HJXDM2LW318676之2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起訴狀所述購買系爭車輛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萬7842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秉禾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涂衣心與陳建凱應連帶給付935萬7842元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亦為935萬7842元。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就本件原告先位、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金)額比較後,其價額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5萬7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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