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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游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告
游格源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格源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5000元(詳如附表鑑定金額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萬89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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