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陳宗賢
- 原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鄭征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被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已解除委任被告實施都市更新案之契約,故請求確認上開契約關係不存在,及被告應將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變更為原告等語,是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揆諸前開說明,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春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