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倉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廖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駿燿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受告知人張睿宏對被告駿燿公司有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以觀,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