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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傅可晴

原告
王森生
被告
林黃素禎

林惠鈴

林登峯

林惠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00元」;理由欄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56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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