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莊惠蘭、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被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依原告提出購入訴外人子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資產設備明細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明細表之總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5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