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9號
- 原告
-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蘭
- 被告
-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依原告提出購入訴外人子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資產設備明細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明細表之總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