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威利達工業有限公司、張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威利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昌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784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