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5號
- 原告
-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隆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錦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宋錦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2,800元,應繳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