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奕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繼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奕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儒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