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嘉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Catherine Mosbach(中文姓名凱瑟琳‧莫斯巴赫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