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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 當事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德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1,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5,5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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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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