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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3號

塗銷限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王邦銓
被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泰

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5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其請求執行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5萬7600元(此有該假扣押執行卷所附強制執行

聲請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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