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立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益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立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震燁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燁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震燁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