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蘇海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海粟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062元,應繳裁判費14,76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