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 當事人(被告建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