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韓錢有限公司、蔡佳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韓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軒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羅文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瑋芹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