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雲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7,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