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姚婉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姚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緯球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出資額轉讓約定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訴外人倡明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倡明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下稱系爭出資額) 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次倡明公司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該公司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民國110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0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 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3,466萬3,901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11年11月9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12461874號函所附倡明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依此作為起訴 時之倡明公司淨值尚屬適當。又倡明公司於起訴時之登記資本總額為2,000萬元,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佐,則系爭出資額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46萬6,390元(計算式:34,663,901元÷20,000,000元×2,000,000元=3,466,3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肆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