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春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