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1,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江慧貞